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 | 一起來學新《證券法》(八)

發表時間 :2020-06-02 來源:中訊證研

  為積極響應證監會關于做好“5·15投資者保護日宣傳活動”工作部署,不斷增強投資者金融素養和風險防范意識,提升自我保護能力,學習貫徹新《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福建證監局等單位指導下,中訊證研持續開展投資者宣教活動。


  提問:新《證券法》規定的責令購回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上交所投教專員 :


  新《證券法》規定了證券欺詐發行責令購回制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主體的追責力度,加強對受害投資者的權利救濟。


  一是規定了適用情形,即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且股票已經發行并上市。


  二是規定了有權主管部門,證監會可以針對欺詐發行責任人作出相關的責令購回決定。


  三是規定了責任主體和購回方式,包括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欺詐發行責令購回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資者權利救濟的實效性,對發行人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也能形成有效的威懾。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的配套制度中,也已做出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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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田未来